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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(样本)doc.doc 核心提示: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根据《工程训练中心对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》,经与学院(部门)协商,达成以下服务协议。一、中心在能力范围内承接报修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。二、报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报修,并填写《仪器设备维修单》。
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协议根据《工程实训中心对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》,经与学院(系)协商,达成如下服务协议。 1、中心承担修复单位力所能及的实验仪器设备的修复工作。 2、维修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,并填写《仪器设备维修表》。 中央仪器设备维修服务队负责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。 3、中心维修服务团队根据技术水平接受维修任务,并保质保量完成。 4、仪器设备维修完毕后,由维修单位负责验收。 验收合格后,签署《仪器设备维修单》并交付维修单位。 五、维修收费标准: 1、原值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,按设备原值的5%收取维修费。 如果原值不足1000元,则为10002。 维修费按设备原值的4%收取。 3、原值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成套设备的附属设备,维修费用根据故障程度协商确定。 4、同一型号、同一故障的批量设备维修,从第二台开始,按60%计算维修费。 5、更换零部件,并书面报告修理单位。 若维修单位委托中心负责代购,则代购费、市内运输费、市外邮寄费由维修单位按收据报销。 6、设备经测试确定故障原因后,如确认已失去维修价值,将出具测试报告。 检查费根据工作时间酌情收取。 六、费用结算按照《仪器设备维护表》每学期汇总一次。 7、设备维修后,相同故障保修一年,更换配件报销,免收维修费。 8、如果设备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,中心技术人员将提出改造和预算建议,经修复单位批准后,即可对设备进行改进和改进。 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。 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 工程训练中心(章) 学部(系)(章) 负责人: 负责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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